(2017)京0106执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闫福寿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福寿,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闫福寿,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闫福寿,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闫福寿,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586号申请执行人闫福寿,男,1951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区1号楼101-204。法定代表人:李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闫福寿与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京0106执2586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发出执行通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闫福寿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易水奇石仿古雕刻工艺品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红卫审 判 员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史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