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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永法与新郑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法,新郑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8行初14号原告王永法,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新郑市公安局,住所地:新郑市玉前路322号。法定代表人朱海新,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世杰,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齐元欣,该局龙湖派出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法诉被告新郑市公安局撤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法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永法负担。审 判 长  王雪琪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人民陪审员  郭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