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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12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陵区新风景陶瓷经营部、董慧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海陵区新风景陶瓷经营部,董慧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2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杨月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陵区新风景陶瓷经营部,住所在泰州市海陵区迎宾路10号金霖家居生活广场A1020。经营者:徐小燕,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执行人:董慧君,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申请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陵区新风景陶瓷经营部、董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州和泰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海陵区新风景陶瓷经营部、董慧君给付人民币15313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234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董慧君名下有银行存款4660元,本院已划拨,且因申请人系本院另案被执行人,本院已另外裁定予以提取。3.本院于2016年6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经本院前期司法扣划后,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海陵区新风景陶瓷经营部的经营者徐小燕名下有车牌号为苏M×××××机动车一辆及房产一套(该房产系徐小燕与他人按份共有,徐小燕占25%份额,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抵押权价值为27.6万元),本院已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申请执行人因自身经营问题已歇业,经营场所空无一人,其法定代表人及诉讼委托代理人均无法联系,所提供的联系电话多次拨打均暂停服务。上述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财产调查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亦未能明确对本院已查封的财产处置的意见。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4660元,且已因申请执行人系本院另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已另行裁定提取。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本院告知书指定期限内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亦未能明确对本院已查封的财产处置的意见。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明礼代理审判员  张 俊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秋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