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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特25号申请人:高某,男,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法定代理人:高文武,男,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农民。系申请人高某祖父。申请人高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高某诉称,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房淑云系母子关系。房淑云于2014年6月27日离家出走。高某之父高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死亡。现高某由祖父高文武抚养。房淑云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至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房淑云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房淑云,女,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原住公主岭市,系申请人高某的母亲。申请人高某的父亲高某某于2016年4月被执行死刑,被申请人房淑云20**年6月27日离家出走,说出去打工,至今仍无音讯。申请人高某申请宣告房淑云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房淑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房淑云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某系被申请人房淑云之子,系房淑云的利害关系人,房淑云自2014年6月离家出走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现已失踪超过二年,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三个月期间里,房淑云仍未出现,故对申请人高某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房淑云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冯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