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5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华科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泓建集团苏州分公司买卖和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华科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536-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科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君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勇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科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初字第053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