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字第10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中传、蔡国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传,蔡国樑,陈爱珠,陈建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10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中传,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红(系王中传妻子),女,住尤溪县。被执行人:蔡国樑,男,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陈爱珠,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陈建志,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中传与被执行人蔡国樑、陈爱珠、陈建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中传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尤民初字第20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世 生审判员 黄 文 兴审判员 陈 新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森(代)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