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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凌留洋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留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1993号原告凌留洋,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代理人王留榜,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置地财富中心*楼。代表人张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凯,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凌留洋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凌留洋系豫Q×××××/豫Q×××××挂半挂货车的经营者。豫Q×××××号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6月18日和2017年6月17日。另投保有保险金额为297036元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及乘客二人)和承运人责任险。豫Q×××××挂车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险金额为7136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和保险金额为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2016年11月7日23时50分许,郭建军驾驶豫Q×××××/豫Q×××××挂半挂货车沿京港澳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983公里+100米处时,因车速过快方向失控翻车,造成郭建军及乘坐人陈忠良受伤,车辆、车载货物、高速公路设施分别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郭建军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凌留洋赔偿高速公路路产损失20900元、赔偿货物损失14655元。2016年11月7日,原告凌留洋委托周口市大众评估有限公司对豫Q×××××/豫Q×××××挂半车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豫Q×××××号车车辆损失为265820元,豫Q×××××挂车车辆损失为24160元。凌留洋鉴定费10000元。事故发生后,凌留洋另支出现场施救费7000元、拖吊费6500元的。诉讼期间,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申请对豫Q×××××/豫Q×××××挂半车车辆损失进行重新评估。经评估,豫Q×××××号车车辆损失为239120元,豫Q×××××号挂车车辆损失为22240元。事故发生后,郭建军在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4天,支付医疗费1472.22元的事实。陈忠良在信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9天,支出医疗费6048.04元。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凌留洋各项损失316000元,该款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6560元,减半收取3280元,由原告凌留洋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