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方拴乾与马德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拴乾,马德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1026民初834号原告:方拴乾,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马德奎,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原告方拴乾诉被告马德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方拴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侵占原告的0.277亩承包地;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承包地补偿费5330元;3.判令被告赔偿毁损原告树木款350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马德奎辩称,被告未侵占原告承包地,通行的道路为解放前已有的田间道路,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责令其恢复道路畅通。查明:原、被告承包地相邻,被告将原告承包地的地埂挖掉一部分填平,以加宽其使用的田间道路,双方因此问题多次发生纠纷,村组及司法所对该纠纷多次调解无果。2016年10月18日9时,原告为泄私愤,将被告承包地中的5棵苹果树锯毁,被宁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赔偿被告果树损失8911元。但双方对该道路的界限问题仍未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马德奎给付方拴乾道路占地补偿款1000元;二、马德奎占用的道路宽度为2米(东端)、长20米、道路南侧界限以界石为准、西侧界限以方拴乾承包地老地埂为准,方拴乾不得阻挠马德奎通行;三、案件受理费120元,方拴乾、马德奎各负担6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海龙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人民陪审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