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2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郦小凤、胡月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郦小凤,胡月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986号申请执行人郦小凤,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胡月娟,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郦小凤与被告胡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84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调解书内容确定一、被告胡月娟应归还原告郦小凤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付清;二、原告郦小凤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郦小凤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各大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9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