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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2行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沈阳沃尼化工有限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沃尼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92行初145号原告沈阳沃尼化工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大青乡四王村。法定代表人慕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兴,系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号街十四号路。负责人孟庆波,系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秦海娟,女,系该单位法律顾问。原告沈阳沃尼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大青中朝友谊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沃尼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沃尼化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沃尼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守英代理审判员  张大为代理审判员  葛睿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