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3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商水县人民政府与河南康恒玻璃工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水县人民政府,河南康恒玻璃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764号原告:商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行政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00590693-6。法定代表人:熊和平,县长。委托代理人:王立云,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康恒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623000017388。法定代表人:王小康。原告商水县人民政府与被告河南康恒玻璃工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原告不予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水县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1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军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