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厚秋与雷怡新、雷绍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厚秋,雷怡新,雷绍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905号原告:陈厚秋,女。被告:雷怡新,男。被告:雷绍祖,男。原告陈厚秋与被告雷怡新、雷绍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原告陈厚秋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厚秋以通过另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厚秋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陈厚秋负担。审 判 长 郭橙程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