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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民初1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厚秋与雷怡新、雷绍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厚秋,雷怡新,雷绍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1905号原告:陈厚秋,女。被告:雷怡新,男。被告:雷绍祖,男。原告陈厚秋与被告雷怡新、雷绍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原告陈厚秋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厚秋以通过另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厚秋撤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陈厚秋负担。审 判 长  郭橙程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徐电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