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周晓丽、邢台舒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丽,邢台舒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周晓丽,女,汉族,1984年生,现住邢台县。被执行人:邢台舒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邢台县晏家屯镇。。法定代表人:沈龙飞,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中级人民法(2017)冀05民终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邢台舒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邢台舒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履行邢台市中级人民法(2017)冀05民终2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台舒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邢台舒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35.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