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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长子县盛达汽车修理厂与李永军合同纠纷一审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子县盛达汽车修理厂,李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93号申请执行人长子县盛达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长子县南大街。经营者朱兆萍,女,1974年3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某村人,住长子县丹朱镇某村。被执行人李永军,男,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长治县郝家庄乡某村。本院作出的(2016)晋0428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子县盛达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永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军之妻韩珍英在山西长治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永军之妻韩珍英在山西长治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为62XXXXXXXXXXXX8内的银行存款311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花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