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民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肖玉梅与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玉梅,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终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肖玉梅,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街15号王府井商城C座10楼A1,组织机构代码66046580-7。法定代表人:向伟奇,总经理。上诉人肖玉梅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字第59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玉梅于2017年5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肖玉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肖玉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肖玉梅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乐斌审 判 员 李 春审 判 员 曹天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静书 记 员 银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