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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建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建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民初441号原告: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骆庚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梅,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玮,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国,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曲江区。委托代理人:袁浪,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玮、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袁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15日,韶关市曲江理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理想佳园合作意向协议》,将韶关市曲江理想佳园房地产项目分包给被告施工,被告为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2016年3月29日,因被告没有施工资质,为了上述项目报建,原被告签订《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由被告挂靠原告进行工程报建手续。为了符合报建程序及法律规定,被告以韶关市曲江理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并且原告向被告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自2016年3月30日签订合同至今,该项目从未以原告名义在建设局等政府部门办理过任何的报建手续。原告从未向现场派遣过施工人员,更未实际参与该工程的施工作业,开发商也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工程款,原告也未支付任何工程款给被告,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在建筑施工合同中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的,属于无效合同,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无效,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前,被告已就涉案工程的结算问题起诉韶关市曲江理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案号:(2016)粤0205民初1445号],该案尚未审结。本案需以(2016)粤0205民初1445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被告与韶关市曲江理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理想佳园合作意向协议》,约定被告向韶关市曲江理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交定金30万元,被告对理想佳园项目有优先承包权。2012年4月11日,被告依约交纳了定金30万元给韶关市曲江理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之后被告于2014年6月开始前期施工,2015年1月进入主体工程施工。2016年3月,韶关市曲江理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原告作为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韶关市曲江理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将理想佳园项目交由原告承包,工程总造价2300万元。同年3月29日,原告下属的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乙方以包工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的形式承包理想佳园项目工程,确保上交,亏损自负;工程总造价2300万元,乙方按工程结算总价的1%向甲方上交管理费,合同还对双方责任、施工工期、付款办法和质量要求作了约定。2016年7月10日,因韶关市曲江理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被告停止施工。被告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2016)粤0205民初1445号],称其与本案原告系挂靠关系,其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要求韶关市曲江理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该案尚在审理中。2017年4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其诉请。以上事实,有《理想佳园合作意向协议书》、现金缴款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2016)粤0205民初1445号案的起诉状、开庭笔录等证据证明,并经审理在案。本院认为,被告与韶关市曲江理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理想佳园合作意向协议书》,之后被告承接了理想佳园项目工程并开始施工。被告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不具备承接建设工程的资质,与原告签订了《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借用原告的名义进行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的规定,原告诉请确认《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属无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不需以(2016)粤0205民初1445号案的审结结果为依据,被告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国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的《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合同》无效。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东东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少珠人民陪审员  黄 楠人民陪审员  华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楚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