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玉门市九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唐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门市九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唐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338号原告:玉门市九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寇翔,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梦孝,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炜,女,甘肃省玉门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明,甘肃沃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玉门市九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立案。原告玉门市九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玉门市九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门市九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玉门市九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红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佳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