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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石狮市绿色苹果服饰有限公司与陈长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绿色苹果服饰有限公司,陈长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213号原告:石狮市绿色苹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塔兴街14号2幢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78462663D。法定代表人:黄小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兴,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系公司业务经理。被告:陈长新,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原告石狮市绿色苹果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苹果公司)与被告陈长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色苹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长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绿色苹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长新支付绿色苹果公司货款983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陈长新因生意需要向绿色苹果公司购买服装,并于2012年7月12日确认结欠绿色苹果公司货款56839元。后陈长新偿付了部分款项,至今尚欠9839元。经绿色苹果公司多次催讨,陈长新未能予以偿付。陈长新未作答辩。绿色苹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陈长新未提出任何质证意见,亦未提供证据。绿色苹果公司提供的《石狮市绿色苹果服饰有限公司客户欠款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可以证实陈长新向绿色苹果公司购买服装,并于2012年7月12日出具《确认书》一份交绿色苹果公司收执,确认欠绿色苹果公司服装款56839元,约定半年内付清所欠款项。绿色苹果公司自认陈长新偿付了部分款项,至今尚欠9839元。本院认为,绿色苹果公司与陈长新之间的买卖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有效。绿色苹果公司自认陈长新出具《确认书》后偿付了部分款项,尚欠9839元,系对其不利的陈述,予以采信。故陈长新尚欠绿色苹果公司的货款为9839元,该款依法应予以清偿。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至,陈长新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构成了违约,绿色苹果公司亦有权要求陈长新支付该款自起诉催告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陈长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陈长新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市绿色苹果服饰有限公司货款9839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7年1月6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长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清真代理审判员  陈伟莲人民陪审员  邱茵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秋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