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类结案通知书白仲海与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4执91号申请执行人:白仲海,男,1977年7月3日,汉族,农民,住太白镇太白行政村牛车坡自然村。被执行人: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帅,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47363249219.住所地:山西省沂州市樊峙县樊城镇二街道。关于申请执行人白仲海与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白仲海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2674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执行中,被执行人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白仲海货款39.2674万元。本院认为,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白仲海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被执行人中海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缴纳执行费579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合水��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1024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