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翟凤金、农泽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凤金,农泽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64号申请执行人翟凤金,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农泽先,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本院在执行翟凤金与农泽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桂1081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农泽先向申请执行人翟凤金支付赔偿款5976.0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本院给予申请执行人5976.06元的司法救助,据此,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64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