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1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屏与被告陈小莉、亓恒昌、南京吉米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小莉,周屏,亓恒昌,南京吉米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13272号原告:陶小莉,女,1971年5月8日生,汉族。原告:周屏,女,1946年8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保华、张小双,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亓恒昌,男,1967年1月14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吉米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928014-4,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太平北路51号1301室。法定代表人:亓恒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陶小莉、周屏与被告亓恒昌、南京吉米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吉米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小莉、周屏及其委托代理人崔保华、张小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亓恒昌及南京吉米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小莉、周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13400元及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要求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38500元及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要求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39320元及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10、11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还本付息,本金分别为113400元、38500元,到期后的本息分别为149800元、53500元,合计203300元。与另外三份借款合同的部分本息(2016年1月1日原告陶小莉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的4、5月本金及利息44800元、2016年2月2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4、5月份利息3500元、2016年3月2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的4、5月份利息4200元),经双方协商一致,在2016年5月23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书各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12180元(其中本金255800元,利息56380元),于2016年9月23日前归还,如逾期未归还,则双倍利息支付”。两被告在出具借条及承诺书后,收回了于2015年10、11月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现借款期限届至,但两被告拒不偿还本息,故诉至法院。被告亓恒昌及南京吉米吉公司未应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5月23日,被告亓恒昌及南京吉米吉公司向原告陶小莉、周屏出具借条及承诺书各一份。借条载明:“贰零壹陆年伍月贰拾叁日,亓恒昌先生向周屏女士和陶小莉女士共借人民币:叁拾壹万贰仟壹佰捌拾圆整(¥312180.00元),于贰零壹陆年玖月贰拾叁日前归还(于2016年9月23日前归还)”。承诺书还载明:“如逾期未还,则双倍利息支付”。借条及承诺书均有亓恒昌签字及南京吉米吉公司盖章。审理中,原告提供陶小莉的银行流水一份,证明2015年10月26日陶小莉支付了93400元。经查明,该笔银行流水的摘要系消费,且原告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款项的交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借条及承诺书证明二被告欠二原告款项312180元,但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款项交付的证据,其提供的银行流水中2015年10月26日中消费的93400元也无法看出与本案的关联,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借款合同已经生效。考虑到涉案金额较大,原告亦未提供资金款项的来源,故对二原告主张二被告返还借款31218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亓恒昌、南京吉米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小莉、周屏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99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551元,由原告陶小莉、周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史俊杰代理审判员 简恩华人民陪审员 王才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雷翼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