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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吕义和与柯学、任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义和,柯学,任洪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725号原告吕义和,男,1962年8月14日生,现住长岭县。被告柯学,男,住长岭县。被告任洪珍,女,住长岭县。原告吕义和诉被告柯学、任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8600元及利息。本院到二被告户籍所在地未找到本人,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现准确住址。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外出,原告未能提供出二被告现在的具体地址,本院也无法查找二被告,二被告不能到庭质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义和的起诉。诉讼费26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崔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