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翠祥申请执行王敏、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祥,王敏,王飞,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陈翠祥,女,1966年6月2日生,现住西畴县西洒镇龙泉小区公租房。被执行人:王敏,女,1971年6月8日生,现住文山市外梁子州商业局宿舍。被执行人:王飞,女,现住文山市开化南路金色水车小区**栋。被执行人:朱斌,男,壮族,现住文山市开化南路金色水车小区**栋。关于陈翠祥与被执行人王敏、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敏、王飞、朱斌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红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