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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陈翠祥申请执行王敏、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祥,王敏,王飞,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陈翠祥,女,1966年6月2日生,现住西畴县西洒镇龙泉小区公租房。被执行人:王敏,女,1971年6月8日生,现住文山市外梁子州商业局宿舍。被执行人:王飞,女,现住文山市开化南路金色水车小区**栋。被执行人:朱斌,男,壮族,现住文山市开化南路金色水车小区**栋。关于陈翠祥与被执行人王敏、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敏、王飞、朱斌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红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传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