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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姜振刚与石尚凯、付风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刚,石尚凯,付风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民初306号原告:姜振刚,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超,武城兴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石尚凯,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付风喜,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姜振刚与被告石尚凯、付风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姜振刚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振刚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振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振刚负担。审判员  史华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