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金晓佳与高峰、乔凤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佳,高峰,乔凤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665号原告:金晓佳,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岭,河北保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峰,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乔凤义,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原告金晓佳诉被告高峰、乔凤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金晓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晓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金晓佳负担。审判长 卢振军审判员 刘松伶审判员 兰景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 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