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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金晓佳与高峰、乔凤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晓佳,高峰,乔凤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665号原告:金晓佳,女,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岭,河北保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峰,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乔凤义,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原告金晓佳诉被告高峰、乔凤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金晓佳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晓佳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金晓佳负担。审判长  卢振军审判员  刘松伶审判员  兰景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关 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