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1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恩施佳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州纵横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恩施佳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恩施州纵横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财保43号申请人恩施佳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506648219。法定代表人刘运谷,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恩施州纵横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体育馆路18-7号。法定代表人蒋云,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恩施佳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恩施州纵横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恩施易事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9万元、在刘云华(凯迪拉克4S店)处的工程款120万元、在湖北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0万元、在宜昌新区江南生态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1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恩施佳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被申请人恩施州纵横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恩施易事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9万元。二、扣留被申请人恩施州纵横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刘云华(凯迪拉克4S店)处的工程款120万元。三、扣留被申请人恩施州纵横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90万元。四、扣留被申请人恩施州纵横钢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宜昌新区江南生态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21万元。以上款项扣留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