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5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赵慧与被告江苏贝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慧,江苏贝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5230号原告:赵慧,女,1989年8月30日生,汉族。被告:江苏贝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MK003H),住所地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水亭西路长亭街9号俊杰科创大厦8层802。法定代表人:郭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国平,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慧与被告江苏贝锦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锦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5月17日9时30分,原告赵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葛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戴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