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由丽云申请执行李广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丽云,李广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由丽云,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宏胜镇。被执行人李广太,男,193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东平社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由丽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广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进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穆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