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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郑发碧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发碧,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郑发碧,女,1969年2月18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张磊,男,1970年2月8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郑发碧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2执2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