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郑发碧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发碧,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郑发碧,女,1969年2月18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被执行人:张磊,男,1970年2月8日生,住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执行郑发碧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2执2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