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范俊凤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俊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北京赛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3行初58号原告范俊凤,女,1950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委托代理人孙立格,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石园西路。法定代表人杨鸣,局长。委托代理人魏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汤艳萍,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赛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村委会西100米。法定代表人张倩,总经理。第三人苏秀华,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北京市顺义区X居民,住北京市顺义区X,公民身份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俊凤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顺义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无相悖之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俊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范俊凤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鑫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人民陪审员 张志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