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蔡爱心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爱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57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爱心,男,1998年5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爱心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爱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爱心与被害人魏某在案发时均系英业达公司的员工。2016年10月13日下午,蔡爱心与魏某因工作中的问题而产生矛盾,蔡爱心邀约魏某在英业达生活区当面解决矛盾,魏某表示同意。同日21时许,蔡爱心与魏某见面后,双方因未能达成协商而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打斗,后魏某等人离开现场。蔡爱心持水果刀追赶魏某,在英业达生活区的保安岗亭处追上魏某,并用所持的水果刀将魏某的脸部划伤。蔡爱心随后逃离现场,经周围群众拨打电话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将魏某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魏某被砍伤致左面部,经行清创缝合术,目前左面部遗留暗红色条状瘢痕9.8㎝,其中3.4㎝位于面部中心区,该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2017年3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蔡爱心在沙坪坝区新桥街道网吧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中,被害人魏某与被告人蔡爱心均主动提出要求本院组织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害人魏某与被告人蔡爱心自愿达成了由蔡爱心一次性赔偿魏某因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的调解协议。上述款项已当庭支付完毕,魏某对蔡爱心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蔡爱心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范某、田某、林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的照片,病历资料,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蔡爱心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蔡爱心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蔡爱心未能正确处理与同事之间的工作纠纷,因琐事而持水果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受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爱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蔡爱心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蔡爱心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爱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