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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靳帅伟、门广泽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靳帅伟,门广泽,靳帅伟,门广泽,靳帅伟,门广泽,靳帅伟,门广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财保11号申请人:靳帅伟,男,199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委托代理人:张小格(系申请人靳帅伟之母),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申请人:门广泽,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安平县。申请人靳帅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门广泽驾驶的专项作业车(叉车)一辆进行查封。申请人靳帅伟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靳帅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都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门广泽驾驶的专项作业车(叉车)一辆。期限自2017年5月17日始至2018年5月16日止。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靳帅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江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蜀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