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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章恩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恩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胡英,张建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恩华,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姚真勇,该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胡英,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飞,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上诉人章恩华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胡英、张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恩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章恩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恩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4.44元,减半收取82.22元,由上诉人章恩华负担。上诉人章恩华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4.44元,多交的82.22元经其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炜烽代理审判员  刘金玲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美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