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抗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XX非法经营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鲁03刑抗9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XX,男,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淄博市高新区。原审被告人XX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鲁0303刑初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五月二日,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淄检公二审刑抗[2017]3号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四款、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