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洋洋诉被告王共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洋洋,王共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588号原告:李洋洋,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厨师,住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江,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共献(曾用名王政),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洋洋诉被告王共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