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鞠风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风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306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鞠风祥,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柴庄社区(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2001年12月30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刑四年;2013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至2016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2月3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第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鞠风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鞠风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鞠风祥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老邻居超市门口,盗走柳某的银白色台铃牌电动车。随后,以1100元价格卖给郭某1,郭某1又将该电动车以1100元价格卖给周某。案发后,该电动车被追退失主。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700元。二、2016年8月15日8时许,被告人鞠风祥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福客隆超市门口,盗走王某的黑色台玲踏板式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960元。三、2016年10月17日9时许,被告人鞠风祥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福客隆超市门口,盗走谢某的白色踏板式七星豹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80元。四、2016年1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鞠风祥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隆祥汇超市门口,盗走刘某的白色五羊牌踏板式电动车。随后,鞠风祥将该电动车以1100元价格卖给郭某2。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5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追退失主。五、2016年1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鞠风祥窜至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茶庵街永辉生活广场北门口,盗走黄某的银白色台铃牌踏板式电动车。随后,鞠风祥以1100元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朱某。案发后,该电动车被追退失主。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300元。六、2016年12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鞠风祥窜至南阳市唐河县古城乡古城街上弹花店门前,盗走古某的白色绿驹牌踏板式电动车。随后,该电动车被鞠风祥放到李某处。案发后,该电动车被追退失主。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鞠风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鞠风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鞠风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鞠风祥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老邻居超市门口,盗走柳某一辆银白色台铃牌电动车,以1100原价格将该电车卖给郭某1,郭某1以1100元价格卖给周某。案发后,该电动车被追退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2700元。上述证据,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扣押发还清单从周某处扣押银白色台玲电动车一辆,车架尾号211147;发还柳某银白色台玲电车一部,车架号11147;(2)报警登记表2014年2月16日,柳某拨打110报警,称停放在卧龙区安皋镇老邻居超市门口的电动车被盗。2、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1的证言半个月前从小鞠那里卖了一辆银白色台铃牌踏板式电动车,当时花了一千一百元买的,后来经过敬老院北边一个饭店里边的申某介绍卖给他的邻居了,卖了一千一百元,我又配了个充电器。证人郭某1证实从鞠风祥处以1100元价格购买一辆白色台玲电车,后来以1100元价格卖给申某介绍的申邻居的事实。(2)证人周某的证言我旁边邻居申某知道我没有电车骑,就给我爸说敬老院有个老头有电车买,说是别人欠这老头前没钱换,就把这电车递给老头了。申某也将这事告诉我,申某和我一起到敬老院看的电车,那老头说给我1100元,12月25日,我爸试试电车电瓶还行,就把钱给申某了,申某把钱给那老头了。买的是一辆银色踏板台玲电车。证人周某正证实其经申某介绍从晋庄敬老院老头处购买一辆白色台玲电车的事实。(3)证人申某的证言前天我在敬老院玩时,看到敬老院院内的过道里停着一辆银白色的电动车,我就问电车是谁的,老郭说是他的,别人欠他的账,没钱给他,电动车给他顶账的。因为我的电动车坏了,就想着要是便宜我就买下来自己骑,我问老郭电车啥价钱,老郭说得一千三四,我嫌贵就没有要。最后老郭在我介绍下以1100元卖给我邻居老头栓了,这辆电动车是大踏板样式,银白色的,台铃牌,后边泥瓦上有一个带“台铃”字样的牌子。证人申某证实介绍栓从敬老院老郭处购买一辆白色台玲电动车的事实。(4)证人鞠某的证言大概一个多月前的时候,我爸爸从外面推回来一辆枣红色的绿佳牌电动车,他说这辆车修的别人不满意,他想留下来给我骑,我同意了,然后我给他500元钱,他把这辆枣红色的绿佳牌电动车就放在家里。他把我骑的银白色台玲电车卖掉,我同意了。我骑的银白色电车是我在新华路上专卖店买的新车。证人鞠某证言证实其骑的银白色台玲电车被父亲骑走卖掉的事实。3、被害人柳某的陈述2014年2月16日上午10时许,我骑电车到安皋镇文昌路于南京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东的老邻居超市,我把电车停在超市门口,没上锁。鼓了20分钟,我和我妈买完东西出来,发现电动车被盗,我被盗电车时台玲电车,银白色,车辆型号TDR249Z,车架号585221382211147;电机号48V-SW13020534,该电车于2013年8月16日,购买价格3460元。被害人柳某证实2014年1月16日在老邻居超市门口丢失一辆银白色台玲电车的事实。4、被告人鞠风祥的供述与辩解我卖给老郭一辆白色的踏板电动,卖了1100元,这点车时2014年刚过完春节,在安皋镇一个量贩门前偷得,偷回去我给我儿子说是我买的车,后来我儿子一直起着,2016年12月,我没钱花了,老郭说要买电车,我把这辆电车卖给老郭,卖了1100元。被告人鞠风祥供述证实其将从安皋镇超市门前盗窃的白色台玲电车给儿子用,于2016年12月卖给老郭,卖了1100元的事实。5、鉴定意见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台玲电动车鉴定价值为2700元。二、2016年8月15日8时许,鞠风祥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福客隆超市门口盗走王某的黑色台玲踏板式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960元。上述证据,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报案材料2016年8月15日,王某报警称停放在安皋镇福客隆超市南门的黑色电动车被盗。(2)指认现场照片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6年8月15日8时许,我把我的黑色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安皋镇福客隆超市南门口,后我进入到安皋镇福客隆超市买东西。大概9时许,我从超市买过东西后出超市去骑电动自行车,这时我发现我黑色的电动自行车不见了,我就赶紧在旁边查找,但是没有找到,我就赶紧到公安机关报案了。电动自行车颜色是黑色的,好像是台铃牌,踏板样式,电动车有后备箱,后备箱内装有一双孩子们穿的棉拖鞋、一个紫红色双人雨衣,两件小孩穿的衣服。有一个最明显的特征是电动车里程表上有个小洞,这个小洞是用东西砸的。买于2015年5月份,买时价值是2800元左右,现在有个七八成新,现在价值2000多元。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2016年8月15日,王某停放在安皋镇福客隆超市南门的黑色电动车被盗。3、被告人鞠风祥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的时候,具体事件我现在记不清了,我还是从南阳坐21路公交车到火车站,然后从火车站坐8路车到终点站,然后在路边坐到安皋镇的班车,到安皋下车后,我到安皋卫生院北边十字路口的一个量贩门前转悠,发现量贩门前有一辆黑色的踏板电动车没有上大锁,电动车的牌子和型号不清楚,我就推着这个电动车到一个偏僻的地方,然后用买来的起子把电动车的螺丝卸掉,把电车的线接上,骑着回南阳了,在回南阳的路上以560元卖给路边的过路人了。被告人鞠风祥供述证实其2016年8月一天窜至安皋镇量贩门前盗走一辆黑色踏板电动车,后来卖给路人的事实。4.鉴定意见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黑色踏板式台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1960元。三、2016年10月17日9时许,鞠风祥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福客隆超市门口盗走谢某的白色踏板式七星豹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80元。上述证据,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报案材料2016年10月17日11时1分谢某报警称停放在安皋镇福客隆超市门口的白色七星豹电动车被盗。(2)谢某提交的电动车购买凭证(3)盗窃现场监控截图2、被害人谢某的陈述我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九点多进入福客隆超市买东西,我的白色七星钻豹电动车停在福客隆超市南门口,大概十一点出来的时候,电车就找不到了。电动车是白色,比较新,牌子是七星钻豹,2015年10月份购买,买的时候3100元。被害人谢某陈述证实其2016年10月17日上午,停放在福客隆超市的白色七星钻豹电动车被盗。3、被告人鞠风祥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0月十几号上午的时候,具体时间我现在记不清楚了,我还是从南阳坐21路公交车到火车站,然后从火车站坐8路车到终点站,然后在路边坐到安皋镇的班车,到安皋下车后,我到安皋卫生院北边十字路口的一个量贩门前转悠,发现量贩门前有一辆白色大踏板电动车没有上大锁,电动车的牌子和型号不清楚,我就推着这个电动车往北走,然后到河边一个偏僻的地方,我还是用买来的起子把电动车的螺丝卸掉,把电车的线街上,然后骑着电车往东往南到靳岗了,当天我在独山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西边,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叫老郭的侄儿娃了,老郭的电话是135××××6505。被告人鞠风祥2016年10月10几号到安皋卫生院北边十字路口的一个量贩门前盗走一辆白色大踏板电动车的事实。4、鉴定意见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2016)75卷二P1-4鉴定人:余寰宇、陈义军证实白色七星豹电动车经鉴定价值2480元。四、2016年11月19日10时许,鞠风祥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隆祥汇超市门口盗走刘某的白色五羊牌踏板式电动车。随后,鞠风祥将该电动车以1100元价格卖给郭某2。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75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追退失主。上述证据,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被盗电动车照片2、书证(1)报案材料2016年11月19日14时许,刘某报警称停放在卧龙区安皋镇隆祥汇超市门口的白色五羊电车盗走(2)被告人及指认现场指认现场照片(3)刘某提交购买电动车凭证(4)扣押发还清单从郭某2处扣押五羊白色电动车一辆,电机号12641;发还吴天群五羊白色电动车一辆,电机号12641;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6年11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我给我妈和我儿子骑着我的五羊电动车到安皋龙祥汇超市买东西,到龙祥汇超市就把电车放在超市的门口,我们三个就进超市的二楼看衣服鞋子,估计有半个小时,后来又到一楼转了一圈,大概有五分钟,出了龙祥汇超市的门我发现我刚才骑来的五羊电动车不见了,我们就赶紧到附近找,没有找到,就来派出所报案了。2014年5月1日在安皋镇车站往南一家卖电车的地方买的,买时3500元现在有六七成新;电动自行车电机号码是13112641。电动车是五羊牌子的,白色的,右边镜子底座有点变形,有后备箱,后备箱上边有黑色的皮筋,一个喇叭不会响,大灯开关坏了。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19日上午,刘某停放在龙祥汇超市门口的五羊电动车被盗的事实。4、证人证言(1)证人郭某2的证言我家里电动车电瓶坏了,平时接送学生上学也不够骑,郭某3听说了这是,就给我说南阳有个男的卖电动车,并提供男的电话,后来我给那人打电话,他让我去南阳看。我用郭某3手机打的电话,我去了独山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的明珠鞋城去看电车,电话说完我就坐家里的班车到南阳,那人骑一辆白色踏板式电车,要1600元,后来说好1100元,我把这辆白色五羊踏板电车骑回家。我是通过郭某3介绍买来的电车,卖我电车的这个人有个40-50岁,1.7米左右,体型中等。证人郭某2证实经郭某3介绍到南阳购买一辆白色五羊踏板电车的事实。(2)证人郭某3的证言2016年11月,我邻居郭某2和我聊天,他问我向买辆二手电动车,我说南阳一个人买二手电动车,敬老院郭某1介绍的,你去瞅瞅,我就把南阳卖二手电车的男的电话给了郭某2,并对郭某2说你去了直接联系他就说是老郭介绍的,过了几天我到郭某2家万,问郭某2,他说买回了,1100一辆五羊白色电车。南阳卖电车的也姓郭,具体叫啥我不清楚,他年龄50岁左右,身高1米7,体态中等,头发有点谢顶,其他的记不清了,我就见过一次。证人郭某3证实其介绍郭某2从郭某1认识的人手里购买一辆五羊白色电车。5、被告人鞠风祥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1月十几号早上的时候,具体时间我现在记不清了,我从南阳坐21路公交车道火车站,然后从火车站坐8路车到终点站,然后在路边坐到安皋的班车,到安皋下车之后,我到安皋卫生院南边路中间的一个量贩门前转悠,发现量贩门前有一辆白色的大踏板电动车没有锁大锁,电动车的牌子和型号不清楚,然后我推着这个电动车往北然后往东到河边一个偏僻的地方,然后用买来的起子把电动车的螺丝拧开,将电车的电线接到一起,把电车打着,然后我就骑着电车过了安皋的桥往东到了一处街上,给电车充电,然后骑着车往南到靳岗回南阳了。因为前几天,防爆厂对面路北一个道进去的一个理发店老板给我打电话联系说她姐夫哥想要买个电车,我就骑到她店门口,然后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了她的姐夫哥。被告人鞠风祥证实其2016年11月10几号上午窜至安皋镇量贩门口盗走一辆白色踏板电动车,后来卖给理发店老板姐夫的事实。6、鉴定意见: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白色五羊电动车鉴定价值为1750元。7、辨认笔录郭某2辨认出购买其电车的男子五、2016年12月3日10时许,鞠风祥窜至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茶庵街永辉生活广场北门口,盗走黄某的银白色台铃牌踏板式电动车。随后,鞠风祥以1100元价格将该电动车卖给朱某。案发后,该电动车被追退失主。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300元。上述证据,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扣押、发还清单从朱某处扣押银灰色电动车一辆,车架号11121;发还黄某银白色台玲电车一部,车架号11121.(2)报警登记表2016年12月3日14时47分,黄某报警称电动车停放在宛城区茶庵乡茶庵街辉生活广场被盗。(3)指认现场照片(4)黄某提交购买电动车凭证2、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的证言2016年11月左右,我小姨子赵某开理发店,我在理发店认识了称在白河南有个修电动车、回收电动车的人,我说想买个旧电车,那人留我电话,后来过了10-20天,他给我打电话,说有个电动车,让我去看看,我就去我小姨子店里,他骑了比较小的电车,我说不要,后来12月初一个中午12点多,他让我到我小姨子店里再看一辆电车,我们在理发店旁的汗蒸馆见面,他骑一辆八色台玲电车,后来以1100元价格购买,卖我电车的人,40多岁,瘦瘦的,平头,不到1.75米,他说是二手的。证人朱某证实在小姨子理发店认识一男子,从那男子手中购买一辆白色台玲电车的事实。(2)证人赵某的证言我开个理发店,鞠风祥来我店里2、3次,他说他在白河南开个店,修电车,买点车。我介绍我姐夫从鞠风祥处购买过一辆电车。2016年11月左右,鞠风祥来店里,七个红色电车,电车要便宜处理。后来我姐夫说那电车没劲,不要,后来过几天,鞠风祥又骑个电车,我姐夫也来了,他们在汗蒸馆那院里间的面,我姐夫跟我说他买个电车,花了1000多元,我在我姐夫买订车之前跟他提醒过注意电车是否有手续,我姐夫说都是老乡,没啥问题,我姐夫买了后我很忙,没问他有没有手续。3、被害人黄某的陈述2016年12月3日上午10时许,我到了茶庵街上的永辉超市,我把电动车停放在永辉超市的北门,我把电动车停放在那之后,我就去上超市去了,隔了一会,我买完东西准备骑着电动车走,我发现我原来停车的地方我的电车不见了,我在附近找了找,没有找到,我意识到被盗了,于是我就过来报案了。电动车是台铃牌子的,是银白色踏板式样,车辆型号TDR249Z,车架号码:585221382211121,电机号码:48V-SW130205288,是我在2013年5月份的时候花了3300买的。电动车的电瓶是我刚花了800元新换的电瓶,电动车在家不怎么骑,现在还价值2000左右。我发现被盗的时候我去了超市看了监控,我发现是一个50岁左右的男的将我的电动车推走的,身高有个1米7多,偏瘦,头发有点谢顶。被害人黄某陈述证实其2016年12月3日在茶庵街永辉超市门口被盗一辆电车,是银白色台玲电车的事实。4、被告人鞠风祥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2月几号的时候,具体时间我现在记不清了,我在柴庄路口南边坐从南阳到唐河县的汽车,我花了五块钱的车费,在茶庵路口下的车,然后往东走到街上一个小店,花了1块钱买了一个小起子,然后走了不远到一个量贩门前,我在量贩门前转悠着,然后发现一个银白色的大踏板电动车没有上锁,我就推着往北到一个偏僻的地方,然后用起子将电车头的螺丝卸下,露出四维子,把四维子上的正负两根电线拔出来接到一起,将电车打着骑回南阳了。后来我和一个认识的女的联系问她要不要电动车,这个女的说要,让我把电动车骑到苹果市场去,然后我骑着这个电动车到苹果市场,当时商量的价格是1500元,这个女的说“是我给你找的头,不论是我要还是别人要,你得给我点好处费”,我就给了这个女的100元的好处费,这个女的电话是132××××3023。我卖给理发店老板姐夫哥一辆电车,我以前在这家理发店理过几次头发,后来认识理发店老板,知道她是唐河老乡。我说我在南阳白河南开修电车的,平时也买二手车翻新卖。现在不干了,要处理电车,他说他姐夫哥要买电车,11月上旬我推一辆红色电车,他姐夫哥说不要,后来我推一辆白色电车卖给他姐夫哥了。价格1100元。我说我修电车买的二手车,把二手车翻新了。交易后我直接走了。被告人鞠风祥供述证实其在茶庵路口超市门口盗窃一辆白色台玲电车,后来卖给理发店老板姐夫哥的事实。5、鉴定意见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定字【2017】17号价格认定书证实白色台玲电动车鉴定价值为1300元。6、辨认笔录鞠风祥辨认出介绍其卖电动车的女子赵某朱某辨认出卖其电车的男子六、2016年12月6日10时许,鞠风祥窜至南阳市唐河县古城乡古城街上弹花店门前盗走古某的白色绿驹牌踏板式电动车。随后,该电动车被鞠风祥放到李某处。案发后,该电动车被追退失主。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00元。上述证据,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电动车照片2、书证(1)报警登记表2016年12月27日,古某报警称停放在自家门前的电车被盗(2)扣押发还清单从李某处扣押白色绿驹电动车一辆,车架号11149;发还古某绿驹白色电动车一辆车架号11149。(3)指认盗窃现场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今年(2016年)十二月中旬的一天下午的时候,老鞠(他以前来我家的时候让我问他喊鞠哥,具体叫啥名字我也不知道)带着一个较瘦的女的推着一辆白色的电动车,就是今天在我住的院子里发现的那辆白色绿驹牌踏板式电动车。老鞠来到我家后说别人欠他账,没钱还他把电车抵给他。我问抵多少钱,他说抵六七百,又说你嫂子(老鞠媳妇儿)从郑州回来了想买东西没有钱,让我看看能不能帮他处理了换点现钱。我当时看到这辆车带原装钥匙和报警器,问得多少钱,他说只要超过五百就行,我说要是最后没人要,我留住让你弟妹骑都行。我问他这辆车有发票跟手续没有,老鞠说随后去抵给我电车的人家里拿给我送回来。老鞠走的时候说电车木有电了,先放到你这里充充电,等明天把发票拿过来给我,我再把电车处理了。隔两天老鞠又给我打电话问电车处理没有,你没把发票拿过来,我没法处理,他说这两天忙,过不来,后来也没有后话,电车就在我院里放着,心里想老鞠拿不来发票,我就还让他骑走。证人李某证实其鞠风祥将一辆白色绿驹拍电车放在其处充电的事实。(2)证人冯某的证言2016年12月6日上午8点,我丈夫古某从外面回来吧电车放我家门口,没有锁,车钥匙在车上带着,等11点多,发现车被盗了,电车是白色绿驹踏板电车,是1年前买的。3、被害人古某的陈述2016年12月6日上午8点我从外边回家把电动自行车放到了我家门口,我的电动放在门前时电动没有锁,电车的钥匙没有拔还在电动车上面带着,等到11点多我出门骑电动自行车时发现放在门前的电动自行车被人盗走了。白色的绿驹牌电动车。电车是一个踏板样形的。我电车的车架号和电机号我不知道。我的电动车是一年前在古城街买的,当时买的时间3000多元钱。被害人古某证实其停放在门前的绿色电车被盗的事实。4、被告人鞠风祥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2月十几号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从南阳坐汽车回唐河老家说老家地的事。说完事一天上午的时候,我到唐河县古城一个弹花店门前,我和老板聊天,看见老板停在门前的一个银白色大踏板电动车没有拔钥匙,我就趁老板不注意把这辆电车偷走了,然后我骑着这个偷来的电动车回到百里奚与北京大道之间的西岗,中间我充了四五次电。到西岗后,我就联系我以前认识的一个朋友的房东,问他说“你要不要这个车,你不要了我就卖给别人”,这个男的问我是不是黑车,我说不是,然后我们商量的价格是1000元,当时这个男的没有给我钱。被告人鞠风祥供述证实其在汤和古城一弹花店门口盗窃一辆白色绿驹电车,后来放到百里奚南村一个朋友的房东处的事实。5、鉴定意见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定字【2017】17号价格认定书证实白色绿驹电动车鉴定价值为2400元。综合证据:1、物证从鞠某家期货的赃物枣红色绿佳踏板电车照片从郭某1居住的敬老院起获的踏板式电动车、红色三轮电车照片综合证据:2、书证(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鞠风祥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被告人鞠风祥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谢庄分局出具到案经过2016年12月21日,鞠风祥在南阳市独山大道光武路交叉口西南角将鞠凤祥抓获的事实。2016年12月26日,民警在敬老院将郭某1抓获的事实。(3)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前科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鞠风祥有前科。(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鞠生忠处扣押绿佳电动车一辆,车架尾号30127;从郭某1处扣押绿佳电动车一辆和电动三轮一辆,电机尾号分别为53807、88256;从李某处扣押白色绿驹电动车一辆,车架号11149;从周某处扣押银白色台玲电动车一辆,车架尾号211147;从朱某处扣押银灰色电动车一辆,车架号11121;从郭某2处扣押五羊白色电动车一辆,电机号12641;发还吴天群五羊白色电动车一辆,电机号12641;发还古某绿驹白色电动车一辆车架号11149;发还柳某银白色台玲电车一部,车架号11147;发还黄某银白色台玲电车一部,车架号11121.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鞠风祥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鞠风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1259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鞠风祥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鞠风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盗窃数额、退赃情况、认罪态度、累犯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鞠风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确定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鞠风祥退赔被害人王士峰台铃电动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960元;退赔被害人谢丽娟七星豹牌电动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高和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昂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