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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4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洪波与被执行人刘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洪波,刘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4执803号申请执行人付洪波,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长城钻探钻进一公司职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小区。被执行人刘金明,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大洼县新兴镇坨子里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洪波与被执行人刘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付洪波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976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明明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张晓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校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