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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曾伟雄与钟焕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伟雄,钟焕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980号原告:曾伟雄,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云,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焕添,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福建省武平县,现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曾伟雄与被告钟焕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伟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焕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伟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钟焕添归还借款10000元及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9日,钟焕添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曾伟雄借现金10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归还。届期后,曾伟雄多次催要,钟焕添有能力还款却一直拒绝归还。故具状要求判令钟焕添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钟焕添未作答辩。曾伟雄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借条一份、钟焕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钟焕添未予质证,对曾伟雄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9日,钟焕添向曾伟雄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了向曾伟雄借人民币1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并约定“超期一天100元计算”。借款到期后,钟焕添未归还借款,曾伟雄催收无果,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钟焕添向曾伟雄借款,双方已构成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除约定逾期还款利息超出法律保护限度外,其余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钟焕添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当继续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双方约定逾期利息按100元/天计算,已超出了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的限度,曾伟雄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因现行基准利率四倍未超出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钟焕添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钟焕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曾伟雄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钟焕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明桂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