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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柳州市冠杰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思飞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冠杰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思飞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冠杰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雒容镇富容路10号。法定代表人康东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思飞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文笔村石烂屯。法定代表人龙海梅。本院在执行柳州市冠杰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柳州市思飞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柳州市思飞机械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