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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99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潘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