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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德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候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德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候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950号原告:大连德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尹耀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萍,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封程程,该公司职员。被告:候玮,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德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候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德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子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