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荣诉贵安新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402行初12号原告张荣,男。委托代理人张新,贵州涛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邹松,贵州涛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高永昌,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晓寒,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法制支队民警,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向明,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诉被告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荣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撤回对被告贵州贵安新区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 川人民陪审员 李 龙 芳人民陪审员 莫 豫 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莹鄂(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