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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通化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东信用社与李世玉及第三人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家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东信用社,李世玉,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东信用社。被执行人:李世玉等28人。第三人: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家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李世玉等28人,第三人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家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过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东执字第546号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确认被执行人及第三人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邱振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