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5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南京皖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皖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531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皖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燕江路201号6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694610291A。法定代表人:王子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67934936M。法定代表人:刘绪山,该公司董事长。依据(2016)苏1324民初929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南京皖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732656.63元及利息95245.36元,案件受理费6040元,由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经申请执行人南京皖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2016年12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1月9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5月4日冻结安徽仁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明华制药有限公司的850000.00元债权(暂不能提取)。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