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1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县中天晟业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源百特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中天晟业机箱制造有限公司,北京金源百特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525号之一原告青县中天晟业机箱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淑霞,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922000003655。地址:河北省青县农场一分场。委托代理人段作如,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源百特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祝喜,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47516486F。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拂林路9号景龙国际C座13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湘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