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9001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济源市中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小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中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小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923号原告:济源市中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路凯旋城C1一楼。法定代表人:李五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菲,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杰,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范小卫,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济源市中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小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市中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菲菲、许亚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小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交纳物业费4069.8元及违约金6409.94元(2016年12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物业费4069.8元的日千分之三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系蓝钻帝景小区3号楼802室业主。2013年12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每季度的15号之前按照每平方米每月1元交下一季度的物业费。协议生效后,被告从2014年1月1日至今未交纳物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系蓝钻帝景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3号楼802室业主。2013年12月2日,原告���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在蓝钻帝景小区的房产(建筑面积113.05㎡)提供服务,被告每月按照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按季度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于每季度15号前交纳下一季度的物业服务费用。若原告违反协议,未达到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被告有权要求原告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被告造成损失的,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被告违反协议,不按约定的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2014年1月1日至今被告未交纳物业费,截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共欠物业费4069.8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2013年12月2日,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系有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三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结合被告房屋面积(113.05㎡)和计算标准(1元/㎡),被告共欠原告物业管理费4069.8元。现原告要求支付,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的违约金,因原、被告双方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中有约定,被告应当支付。但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天3‰支付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为按每月2%交纳。截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1587.2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小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源市中诺物业服务有��公司物业费4069.8元及违约金1587.22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原告负担38元,被告负担4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