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张来炮与陈碎媛、胡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炮,陈碎媛,胡荣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931号原告:张来炮,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陈碎媛,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泰顺县仕阳镇溪东村龟洋岭。被告:胡荣奎,男,1966年10月5日,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来炮与被告陈碎媛、胡荣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来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赵微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引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