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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洪阳商砼有限公司与张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洪阳商砼有限公司,张智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281号原告:呼和浩特洪阳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小洪津村。法定代表人:沈建军。被告:张智慧,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洪阳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洪阳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洪阳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和浩特洪阳商砼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计1094元,由呼和浩特洪阳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钢审 判 员  丁 洁人民陪审员  董瑞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温佳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