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森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39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森,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2008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元,2010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元,2012年2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森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王森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原宿春天地下商场门口处,先后将被害人孙某某得一部银色苹果6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VIVOX7plu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被害人宋某某的一部OPPOfind7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600元)、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粉色苹果6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盗走。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19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王森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赃物照片,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孙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森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森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森曾多次因盗窃犯罪被刑事处罚,且在最后一次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毕云亮人民陪审员 杜滢鑫人民陪审员 穆 森 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晓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