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2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东鲁银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与青岛量子金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银国际经贸有限公司,青岛量子金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济南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建国,寿光未来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2民初1968号原告:山东鲁银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智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高、吉仁同,均系山东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量子金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董事长。被告:济南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清区万德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孙建国,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寿光未来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法定代表人:段松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国,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原告山东鲁银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银公司)与被告青岛量子金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金源公司)、济南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祥公司)、孙建国、寿光未来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寿光未来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高、吉仁同与被告青岛金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建国、万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建国、被告孙建国、被告寿光未来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鲁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青岛金源公司立即向鲁银公司支付欠款4078260.71元,并按年息10%计算支付该欠款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2、依法判令万祥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孙建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寿光未来城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25日,鲁银公司与青岛金源公司签订了矿石购销合同。其后,青岛金源公司出具《签收确认函》,确认收到PB粉8695.652吨、发票总金额8078260.71元的七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青岛金源公司未依约付款,2014年1月28日,鲁银公司与青岛金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进行了约定:自2013年12月29日至最终还款日,青岛金源公司应按照年息10%支付利息。之后,鲁银公司多次向青岛金源公司催要欠款及利息,青岛金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延期还款并在2015年10月23日由万祥公司为青岛金源公司所欠鲁银公司的债务出具《担保函》,《担保函》约定,截止2015年7月16日青岛金源公司欠鲁银公司8890513.23元,由万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二年,约定担保范围为鲁银公司对青岛金源公司所享有的全部债权,2016年,鲁银公司多次向青岛金源公司催要欠款,青岛金源公司在鲁银公司支付了400万欠款后,承诺以万祥公司提供20套房产对剩余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但均未予以实际实施。2017年1月20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寿光未来城公司同意如果万祥公司在2017年2月11日未能提供20套房产办理抵押担保,其愿意以其寿光未来城公司的土地使用证对青岛金源公司所欠鲁银公司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但抵押担保登记未实际实施。2017年2月28日,鲁银公司(甲方)与青岛金源公司(乙方)、万祥公司(乙方)、孙建国(丙方)、寿光未来城公司(丁方)又签订了《对账及担保协议》。约定,截止2017年2月28日乙方欠甲方货款本金为4078260.71元2013年12月29日至2017年2月28日该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为2308369.22元,截止到2017年2月28日乙方未支付所欠甲方货款逾期付款利息,丁方知悉购销的所有内容并愿意为乙方所欠甲方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担保。丙方知悉本协议的内容,同意以个人财产对乙方的上述债务做连带担保。之后,青岛金源公司对外债务很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故鲁银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青岛金源公司、万祥公司、孙建国、寿光未来城公司承认鲁银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量子金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鲁银国际经贸有限公司货款4078260.71元;二、被告青岛量子金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鲁银国际经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4078260.71元为基数,按年息10%计算,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济南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条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孙建国对上述第一、二条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寿光未来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条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06元,减半收取28253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量子金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济南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建国、寿光未来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进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